螺纹钢的规格要求应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列明。一般应包括标准的牌号(种类代号 )、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重量(质量)、规定长度及上述指标的允差值等各项。我国标准推荐公称直径为6、8、10、12、16、20、25、32、40、50mm的螺纹钢系列。供货长度分定尺和倍尺二种。我国出口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6~12m,日本产螺纹钢定尺选择范围为3.5~10m;国产内销螺纹钢若合同中无注明要求时,通常定尺为9m、12m两个长度。信息来自http://www.ythenghe.com
螺纹钢筋的成品质量随冶金熔炼炉次和热轧批次的工艺情况而有所变化,炉号和批号是抽样检验的基础。因此进口收用货部门和仓储部门要注意保留货物上的标记,出口企业和外贸部门也要按标准要求分清批次、炉号并提供质量证明书。螺纹钢一般是裸装捆扎交货,存放时要注意防潮,锈蚀对螺纹钢的性能将产生不良影响。